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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情况怎么处理

来源:义乌市人才交流中心,义乌招聘网w 时间:2014-06-08 作者:009job.com东阳人才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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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9job.com导读一、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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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它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劳动能力受理范围:
  1、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2、因病办理病退鉴定
  3、委托鉴定
  (1)非法用工、童工及聘用退休人员发生公伤;
  (2)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委托超过工伤认定时限的;
  (3)因公负伤职工旧伤复发有争议的因果关系确认;
  (4)因公负伤与疾病界限不明的因果关系确认;
  (5)外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
  (6)法院、劳动仲裁、信访等部门委托按工伤鉴定标准鉴定处理的。
  二、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怎么办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当事人不服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但在收到鉴定结论后15日内没有提起再次鉴定的申请,或者当事人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具有最终效力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而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却在民事诉讼中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应予驳回或不予受理。
  这是因为,对劳动能力的鉴定只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均无权进行。当事人对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行政诉讼中要求法院重新鉴定,但不能在民事诉讼中要求重新鉴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进行中因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则民事诉讼应当中止进行,待行政诉讼结案后,再根据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决定是否恢复民事诉讼。
  假若行政诉讼肯定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民事诉讼应恢复进行。假若行政诉讼撤销或者否定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并组织或者指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民事诉讼则应等待新的鉴定结论出现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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