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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及举证时限的规定

来源:义乌市人才交流中心,义乌招聘网w 时间:2014-06-21 作者:009job.com东阳人才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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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9job.com导读一、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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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劳动仲裁的举证时限是多久
  1、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结束前对其主张完成举证。
  2、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时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3、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诉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时限届满前提出。
  4、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时限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举证,经仲裁委员会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时限,但延长时限最多不得超过7日。
  5、因当事人未提交证据致使案件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审理需要要求持有该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或对该案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指定时限内提供证据。
  劳动者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是该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那么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有哪些,在申请劳动仲裁时要交哪些材料,如果出现伪证怎么办,劳动仲裁有没有举证时限限制,这些问题不妨请教专业的律师,因为他们对于证据的专业理解不同于您的普通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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