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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性辞退的情形,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不能约定

来源:义乌市人才交流中心,义乌招聘网w 时间:2014-08-06 作者:009job.com东阳人才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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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9job.com导读:预告性辞退是指企业在辞退职工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30天通知职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辞退职工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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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在《劳动法》的实施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随意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并据此终止劳动合同,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前消灭,不能真正起到维护劳动者就业稳定权益的作用。同时,在劳动者退休、死亡或者用人单位破产等情形下,劳动合同如何处理,原有法律都没有作出规定。
  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内容。
  一、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无效。
  二、增加了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情形,除劳动合同期满外,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还包括: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还补充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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