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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是否可因身体素质下降要求调换工作岗位

来源:义乌市人才交流中心,义乌招聘网w 时间:2014-08-06 作者:009job.com东阳人才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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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9job.com导读:因劳动者工作任务比较繁重,且又被诊断患有肾结石、积水等病症。劳动者认为自己身体素质下降,故提出申请,要求变更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调换岗位,但未被批准的情形下,用人单位的做法是不适当的,应该给调换合适工作的岗位,详情及法律依据请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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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概要】
  魏某与机械厂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岗位为职工。车工是一劳动强度比较大的工作,作为一名女工,魏某开始尚能适应该工作,后来各车间承包,工作任务比较繁重,这时,魏某又被诊断患有肾结石、积水等病症。魏某认为自己身体素质下降,故提出申请,要求变更与机械厂的劳动合同,调换岗位,但未被批准。厂方对魏某的做出处分决定。魏某不服厂方决定,协商不成,请求仲裁,仲裁不服又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裁决:撤销厂方对魏某的处分决定,并在短期内为魏某调换合适工作的岗位。
  【案例评析】
  魏某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身体状况良好,而随着企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其具体工作日益繁重,而魏某的身体又被诊断患病,此时的工作岗位对于其来说身体状况已不能适应,继续让魏某从事原工种,显失公平。厂方应充分考虑魏某的要求,尽量帮其解决困难。双方如能协商一致,可以顺利的变更合同的工种。对于上述争议的产生,企业应承担主要责任。魏某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应予支持。但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变更协议之前,原合同条款依然有效,双方都应切实遵守。
  【法律常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随着年龄的变化,身体素质会越来越下降。为了便于劳动者积极地、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这时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变更部分合同条款调换工作岗位的要求是非常合理的,这也符合情势变更原则,即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债的形成所依赖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料的变化致原债的关系显失公平时,双方应变更债的内容,重新协调双方利益,达到新的平衡。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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