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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来源:义乌人才网www.009job. 时间:2014-08-12 作者:义乌人才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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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引才留才环境,加快人才集聚,打造人才高地,为我市各类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现就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明确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级重点人才(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

  3.省部级重点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青年“千人计划”入选者,省特级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千人计划”入选者,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者);

  4.为义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特殊人才,以及义乌经济社会发展特别紧缺的人才;

  5.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博士学历学位人员;

  6.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浙江省核发的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7.硕士学历学位(全日制)人员。

  以上人员不含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适用条件

  申请住房保障人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或服务于本市用人单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义乌工作满2年以上;本人及配偶在义乌市域范围内未享受房改房(住房货币补贴)、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和未享受批建宅基地等情况;

  2.1-4类人才还需在我市经济社会等领域承担大项目,并取得成果。每年在义乌实际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2个月;

  3.5-7类人才还需同时满足①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②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③在义乌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2年以上。

  二、保障标准

  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向政府申请购房服务,政府给予购房优惠,优惠标准为:

  1.1-4类人才140万元以内;

  2.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或博士学历学位人员80万元以内;

  3.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员50万元以内;

  4.硕士学历学位(全日制)人员40万元以内。

  购房优惠额1-4类人才不超过购房总价的50%,第5类人才不超过40%,第6-7类人才不超过30%。

  夫妻双方均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高档一方享受。

  三、部门职责

  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市委人才办负责人才住房保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1-4类人才在我市经济社会等领域承担项目的评估。

  人力社保局负责人才住房保障资格审核的组织工作;负责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国家职业资格、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年限、在义工作服务年限;复核最终优惠金额,并向市财政局提交优惠款拨付申请。

  教育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学历学位。

  建设局(住房办)负责审核申请人享受房改房(住房货币补贴)、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情况;办理购房合同备案和房屋预告登记、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并在房屋权属证书附记上明确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抵押(按揭除外)。

  国土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地产情况、享受批建宅基地、农村旧村改造情况。

  财政局负责安排并拨付资金。

  其他部门负责系统内人才住房保障申请的初审。

  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企业的人才住房保障申请的初审;配合建设局(住房办)、国土局审核申请人享受政策性住房情况。

  城投公司负责落实人才购房相关事宜;确定申请人购房时间、所购房屋总价、初审最终优惠金额及兑现手续的办理。

  四、相关说明

  1.申请人所购住房为本意见发布后向政府申购的人才保障房。

  2.住房保障资格批准一年内未购房者,住房保障资格需要重新报名审核。

  3.享受人才购房优惠的所购住房, 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抵押(按揭除外)。

  4.享受人才购房优惠的所购住房办理按揭抵押的,首付款不得低于所购住房总价的50%。

  5.享受人才购房优惠的人员及配偶,不再享受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住房货币补贴)。

  6.在义工作年限起止计算:本市范围内在职在编的事业单位人才,工作时间从人力社保部门开具《就业(工作)介绍信》之日起计算;企业人才工作时间从在义乌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人力社保部门开具《就业(工作)介绍信》之日起计算,社会养老保险缴纳时间累计计算。1-4类人才其工作时间认定按所在单位证明、工资发放材料、劳动合同、所在镇(街道)审核等确定。工作年限截止时间为住房保障资格申报截止时间。

  7.人才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每年第三季度集中办理一次。

  8.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局(住房办)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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