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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生病住院公司是否应交医疗保险呢

来源:义乌市人才交流中心,义乌招聘网w 时间:2014-08-20 作者:009job.com东阳人才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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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9job.com导读: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约定试岗、适应期、实习期,这些都是变相的试用期,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将劳动者的待遇下调,方便解除劳动合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这些情形按照试用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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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小孙大学毕业后到了一家网络公司上班,双方约定试用期3个月。公司承诺,等到试用期满转正后,立即为小孙办理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手续,并补缴在试用期的相关保险费用。后来,小孙在试用期间生病住院并花去6000元,出院后向公司报销医疗费。公司方面表示:公司不为在试用期的员工办理医疗保险,故小孙的医疗费用无法报销。于是,小孙申请仲裁。
  本案中的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了试用期。而争议的焦点在于:试用期里,用人单位该不该为员工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或者是在转正之后,由单位补缴试用期里的社会保险。
  审判结果: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互相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是劳动合同期限中的一段特殊的期间。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已经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工。因此,在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当事双方尤其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合同义务,遵守包括最低工资、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规定在内的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综合上述,本案中公司的做法是与法律相违背的。因此裁决公司补办其在试用期的医疗保险,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同时,由于公司方面没有为小孙办理医疗保险相关手续,故应当承担除了小孙个人应当承担的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外的其余费用。
  试用期里,用人单位和员工已经构成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切莫想当然的认为员工还没有转正,还不算是正式员工,完全没必要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实际上,在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那日起,双方就已经构成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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