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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job.com导读:
一、用人单位可否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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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押金的法律性质,主要观点有:
(1)抵销预约说。 认为押金的交付意味着当事人之间成立押金预约,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押金与其债权相抵销。
(2)解除条件附债权说。 认为押金的交付,发生了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即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的返还押金的债务上,附有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在所受损害的限度内押金归于消灭的解除条件。
(3)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说。认为押金的交付,为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附条件成就,债权人无需返还押金。
(4)债权质说。认为交付押金者,对其受领人有请求返还之请求权,系以该项债权设定质权,故其性质为债权质权。
(5)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说。
认为押金的交付,其受领人负有附停止条件的返还义务,系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行为。受领人在自己债权受清偿之前,无返还的义务。即以交付押金者将来履行债务作为受领人返还押金的停止条件,因而,他债权人不得对尚未成立的返还请求权实施强制执行,其受领人得优先受偿。
二、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不能。国家规定:
1、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2、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学费、培训费。
3、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保证人、担保物。
4、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行政部门可按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相关知识:
用人单位要了解劳动者哪些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一)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建立劳动关系,是长期合作的关系。用人单位需要通过找到胜任工作、并适合长期合作的劳动者为其提供劳动,并取得经济利益;劳动者需要通过找到工作环境较好、待遇较好的用人单位获取劳动报酬,从而实现自己的价值。因此,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之前,都会尽量多地了解对方的情况,以判断是否要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由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在订立劳动合同之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可以选择是否与对方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是其招用劳动者的前提,是其基本权利。与用人单位这一权利相对应,劳动者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在用人单位询问时,劳动者必须如实说明有关情况。
(二)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是指劳动者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的情况。
1.健康状况,包括劳动者身体是否健康,有无疾病或者不适宜用人单位工作的身体方面的问题。
2.知识技能,包括劳动者掌握的知识(文化程度)、掌握的劳动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等。
3.工作经历,包括劳动者工作过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和担任的职务,以及此前曾经取得的工作业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