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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发生的解决途径该如何选择呢

来源:义乌市人才交流中心,义乌招聘网w 时间:2014-10-28 作者:009job.com东阳人才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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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9job.com导读一、劳动争议的处理途径   依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企业可通过下列途径请求解决:   (1) 协商解决--企业和职工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尊重事实,明辨是非,依据法律并充分考虑对方利益的情况下,通过谈判、磋商,在双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形式。   (2)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由第三者居中调解,促使企业和职工互谅互让,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并经仲裁庭合议裁决的活动。劳动争议必经程序或称劳动争议前置程序。   (4) 诉讼--人民法院依据劳动法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活动。目前是一裁二审制。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1、因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履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劳动权利义务内容而发生的争议;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   6、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争议。   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规定为:   (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减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仲裁的原则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4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7、28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仲裁庭应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不应久拖不决。   (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仲裁委员会应注重调查研究,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正处理。   (三)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作为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企业和职工是地位平等的主体,对双方适用法律、法规一律平等。   《劳动法》77条、78条规定的注重调解、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与上述《条例》规定的原则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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