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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期并不等于试用期

来源:义乌市人才交流中心,义乌招聘网w 时间:2015-01-20 作者:009job.com东阳人才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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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期已仅适用于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而不再适用于通过双向选择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了。正因如此,才使得见习期与试用期有了天壤之别。
  企业如以实行见习期为名要求通过市场招聘形式而录用的毕业生实行长达1年的试用期,是混淆概念、变相延长试用期的违法行为。因此,在本案中如企业在小王毕业后与小王签订见习协议的,不但会被认定为已经与小王建立劳动关系,同时还存在被认定为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要支付两倍工资的可能。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鼓励地方政府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单位,并在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需明确的是,见习单位接受见习的毕业大学生的,必须要得到地方政府认可。
如:小华是一所技校的学生,在学习期间,他便联系了一家单位进行毕业实习。在即将毕业时,他向该单位提出了希望能在这里工作的请求,单位同意了,但却以小华技术尚未熟练为由,要求小华签订一份一年期的见习协议。小华对此十分不解:如果自己毕业之后还要签订见习协议来进行试用的话,那么见习期是否就等于试用期呢?
  见习期并不等于试用期。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适用于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其受到的是劳动法律的调整,一旦试用期发生争议的,将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单位一厢情愿地提供“见习期”的,仍将会被认定为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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