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4周年却未签订合同企业双倍补赔1.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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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1-20
作者:009job.com东阳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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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岸镇东朱村朱某来到赤岸镇劳保所,投诉当地某公司,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报酬。朱某在《投诉书》中称:自己从2008年3月开始到该公司上班,从事管理工作,直到今年2月16日,公司无故开除自己,只给自己额外支付了一个月的工资。朱某认为,公司从未与自己签订过劳动合同,因此要求公司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公司在2008年3月至2010年2月期间,没有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因此要求公司补足在这期间的社会保险;由于公司无故开除自己,因此要求公司按自己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即4年共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赤岸劳保所接到投诉后,向当事人详细了解了相关情况,并与该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在调解过程中,该公司称,朱某不再胜任管理岗位工作,是自己要求离开公司,并在领到公司额外支付给他的一个月的工资后,已经签过字了。对此,朱某却坚持说是公司无故开除自己,而自己只是在领到工资后,就领到的工资签了字而已。
最后,经赤岸劳保所调查,并给双方当事人解释了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后,达成了一致意见:由公司支付给朱某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1.6万元,公司为朱某补缴一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今后互不追究责任。
据劳保所负责人介绍,用人单位在聘请劳动者时,不管是已签劳动合同,还是补签劳动合同或是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只要超过一个月未签,都将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同时,劳动者更要加强自我保护,在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等,以便发生劳动争议时能够维护权益。
政策解读:
根据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