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收入低于3500元,加班费不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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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1-20
作者:009job.com东阳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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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劳动法》对节假日加班工资的发放范围和标准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有纳税人咨询:个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两倍或三倍的加班工资,是否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现行税法规定,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节假日加班工资应并入当月工薪收入依法缴税
所谓加班工资,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实质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进行工作和生产,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是国家采取的一种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限制措施。
对于节假日加班工资,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所以,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其为了完成超过合理数量的劳动定额而加班工作的工资报酬。
在税收法律法规方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可见,个人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的节假日加班工资,其本质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部分纳税人误以为加班工资,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有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所以,个人取得的节假日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当月的工薪收入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以说,对“加班工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个人所得税立法以来一直都在执行的政策规定,并不是什么新制定出台的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这次的公开解答,也只是一次税务常识的重申、热点政策咨询的回复。自然也更谈不上“增税”,因为纳税人没有实际取得加班工资就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加班工资并不是单独计税,而是并入当月的工薪收入一并计税,所以对于那些工资达不到费用扣除标准的纳税人,根本不用担忧需要专门为加班工资额外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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