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师傅老家在四川,最近两年,他一直在萧山一家工厂工作。现在老家新开了很多工厂,都在急着招工,像李师傅这样的熟练工很是抢手。因此,他动了回家工作的念头。
但向厂长打辞职报告时,李师傅却遇到了阻碍。“我希望结清工资,解除劳动关系。可厂里却说现在请人很难,不批准我的辞职,而且还扣押了没付清的近1万元工资。”李师傅说,厂长告诉他,他可以走,但剩下的1万元就当是赔偿给厂里了。
“这是我的血汗钱,怎么能说扣就扣?虽然当时双方没有约定工作期限,难道就要在这个厂里干一辈子吗?如何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遇到李师傅这样情况的人,恐怕还有不少。”单律师说,实际上,用人单位这样的做法是违法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扣押劳动者的财物。劳动者的工资在双方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宜按月结算。
同时,《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作了倾斜性保护规定,无论劳动合同是否约定期限,劳动者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还在试用期的话,劳动者只需提前3天即可。“因此,李师傅只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用书面形式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将年终奖变异为“留人奖”,属于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因此,“不在册”或者离职的员工只要在这一年度中为单位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应根据其工作时间折算发放年终奖。
专家指出,对于部分用人单位将年终奖变异为“留人奖”的做法,情节严重的属于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有关部门将以侵权论处,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
工厂为留住员工故意拖欠工资不发违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所谓“按月支付”应理解为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实行月薪制的单位,工资必须每月发放,超过企业与职工约定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每月支付工资的时间发放工资即为不按月支付。实行小时工资制、日工资制、周工资制的单位工资也可以按日或按周发放,并且要足额发放。所以员工在认定拖欠工资上应该严格按照法条来理解。有些员工误以为这个月的工资下月发放就一定是拖欠工资,尤其是一些国有企业原本是先拿工资后做,而后改为先做后拿,就让很多员工义愤填膺,以为企业逃了一个月的工资,这种看法比较偏激,因为如果是合同或者企业规章制度中合法这样规定了,就应该遵守。
劳动法对于“无故拖欠”应理解为,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故意不支付劳动者工资。那什么是“无正当理由”呢?哪些情况是有正当理由呢?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对于“无故”作了排除性规定:“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为无故拖欠。”所以有些时候用人单位通过正常途径暂时延后发放工资,特别是经营状况不好时,劳动者应该予以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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