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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制是现在很多企业采取的措施,目的在于提高员工们的危机意识,调动员工们的积极性,发挥企业用人的最大效益。
当然对于员工来说,这项制度有着很大的不确定性,企业制定这套制度的标准是什么?是否符合这一工作的实际?其中是否隐含一些不规范的条款?这些都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

末位淘汰可以要求赔偿
末位淘汰制是绩效考核的一种制度。一方面末位淘汰制有积极的作用,从客观上推动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精简机构等;另一方面末位淘汰制也有消极的方面,如有损人格尊严、过于残酷等。
用人单位通过“末位淘汰”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用人单位通过“末位淘汰”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通过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需要充分的理由,如果没有发生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制度或损害单位利益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具备“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条件,并且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一公司仅以“排名末位”为由来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理由是不充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