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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及双倍工资赔偿问题

来源:义乌市人才交流中心,义乌招聘网w 时间:2015-01-20 作者:009job.com东阳人才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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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彭某是外省市来京从业人员,于 2007年7月8日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任装配工一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彭某每月工资为1,800元,实际工作至2009年1月24日。2009年6月3日,彭某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9800元。公司提出,彭某是2009年6月3日方提起仲裁,根据劳动争议仲裁1年时效限制,其在2008年6月2日以前的双倍工资主张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      问题:彭某所在公司的主张是否能够行到仲裁支持?为什么?  
  回答:彭某所在公司的主张是不能够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30条,仲裁申请有效时间为1年,仲裁时间从当事人知道自己被侵害之日算起。案例中彭某是从2009年1月离职,所以仲裁有效时间应当是2009年1月-2010年1月,故彭某于2009年6月提起仲裁是有效的。所以公司的说法是不会被得到仲裁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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