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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效劳动合同问题

来源:义乌市人才交流中心,义乌招聘网w 时间:2015-01-20 作者:009job.com东阳人才网, 浏览量:

009job.com:


009job.com导读:关于无效劳动合同问题案例:

邹某称:其于2012年4月1日入职,任绘图员,月工资4000元,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6月,其申请离职,公司没有批准,经过多次交涉后,公司威胁他,他一直工作到2012年8月31日,该日向公司邮寄通知书,以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与公司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邹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000元。

公司抗辩:邹某应聘时提供了虚假工作经历,邹某存在着欺诈导致公司错误录用,因此,邹某与公司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无效,劳动关系无效则公司无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无须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庭审中,邹某确认了应聘时提供了虚假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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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为什么?
2、司是否需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000元,为什么?
3、本案,对公司有何启示?

义乌人才网指出:关于这个案例,首先需要解决这个问题:

“邹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是否有效?”

1.公司观点:无效

2.理由:邹使用虚假工作经历,存在欺诈。

3.分析:

1)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书面形式,但并不等同。只要双方存在劳动交换,就可以认定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邹已在公司工作达5月之久,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无效的说话。
2)企业的知情权:
公司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劳动者应如是说明。案例中邹使用虚假工作经历,违反了劳动法中关于企业知情权的规定,但是需要举证有具体资料或规定说明“邹存在欺诈导致公司错误录用”及“工作经历”是与邹建立劳动关系的“必备条件”,如招聘广告文本、试用期录用条件、岗位职责说明书等,如不能举证或员工可证明“工作经历”不是必备条件,则不能主张邹使用“虚假工作经历”“存在欺诈”等。

4 . 结论:劳动关系有效。
根据结论:
1、邹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是有效的,公司需要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邹主张的“2倍工资”是合理合法的。
2、邹如能提供公司“威胁劳动”的证据,主张的“经济补偿”也是合理的,并且可视个人情况追究“赔偿金”,公司都应当支付。(关于“被迫离职”的说明:可参见合同法三十八条和四十七条,公司存在属于“威胁劳动”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这一点在最高院的解释中也已载明。)
3、如果公司能够举证“邹欺诈导致公司错误录用”,可根据合同法追究邹的相关赔偿责任。

关于提示:
1.遵纪守法:遵守国家及地方的劳动法律,建立HR风险管控机制。
2.改善管理:规避威胁劳动行为。
3.流程管控:加强面试甄选,建立工作指标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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