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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否向李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义乌市人才交流中心,义乌招聘网w 时间:2015-01-20 作者:009job.com东阳人才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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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job.com导读:案例:公司应否向李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1年5月,李先生来到某外资公司工作。李先生担任的是模具工,签订了合同。但在工作中,由于他操作技能欠佳,连续数月都没有完成劳动定额,因此公司认定李先生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人事经理找他谈话,告诉他不能胜任目前的本职工作,将调离其它岗位工作,李先生表示同意。

不久,公司把李先生调到了一个比他原来职位低,并且工作难度相对较低的岗位。可一段时间后,公司发现李先生在新的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不久,公司以李先生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为理由,作出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同时要求李先生立即办理工作交接,并在三天内离天公司。

李先生办完离职手续,来到人事部,向公司索要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没想到人力资源经理给了他这样的答复:“你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又给了你一次机会,你还不能胜任,我们公司已经仁至义尽了。我认为,这种情况下解除的劳动合同,跟严重违纪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一个待遇,都不应该享受经济补偿金。因为这种解除合同完全是你的过错造成的,公司没有任何责任。”李某不服,于同年9月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问题:

1、李某这种情况公司可否与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如果可以解除的话,应否向李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

3、李某的要求会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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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人才网指出:关于这个案例,首先需要解决这个问题:

1、李某这种情况公司可否与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不能胜任工作,经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如果可以解除的话,应否向李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

可以。需注意的是,本案和试用期没有关系。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途径有多种,包括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和四十条规定的前两种(医疗期满解除和不胜任解除),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只是其中的一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3、李某的要求会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吗?

可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但此案例中的单位显然是走不胜任解除的途径,这就需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这就和他是否在试用期内没有关系了。即使他还在试用期内,不胜任解除也需支付经济补偿;只有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记得有人曾问:有位女工在试用期,又不胜任工作,又在三期,可以解除吗?这不是什么难题,而是没有问到点子上。关键是以什么理由解除。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可以,因为三期也可用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解除,而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以不胜任解除,不可以,因为在三期内不可以用劳动合同法四十条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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