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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job.com导读:私自替班遭遇事故能不能认定工伤?
2011年6月,王某进入A工程公司B工地工作。并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9月23日上午10时,由于王某家中有事,让其好友李某顶替上班,李某未经公司招用,李某来到A工程公司B工地工作,公司的
项目管理人员均不知情,更未同意过顶替工作人员王某上班。当李某工作至12时30分,不慎脚被拉混泥土的拖拉机的料斗压伤,导致右腿骨折,住院治疗共花了医药费30000多。2011年12月,双方以是否属于工伤和工伤待遇产生纠纷。
问题:
1、此类事件,A工程公司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2、李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能否进行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李某与A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吗?
义乌人才网指出:关于这个案例,首先需要解决这个问题:
1.此类事件,A工程公司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李某是在工地上被拉混泥土的拖拉机的料斗压伤,其身体受到伤害,如果A工程公司存在过错的,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2.李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能否进行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本案中,由于李某与工程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也就不构成工伤,也无法享受工伤待遇。
3.李某与A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吗?
是否能够构成劳动关系,需要满足以下三大要件: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在本案中,李某只是临时来顶替王某工作,公司未同意亦不知情,双方不能构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