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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关系及工伤责任界定问题

来源:义乌市人才交流中心,义乌招聘网w 时间:2015-01-20 作者:009job.com东阳人才网, 浏览量:

009job.com:


009job.com导读:关于合同关系及工伤责任界定问题案例一:

2010年7月11日,被告B请原告A为自己家的屋顶阳光房做防水处理。原告与被告约定:防水材料由被告提供,工钱按每平方米5元计算,总价230元,原告A自带做防水处理的工具。当日下午5时许,在被告B家做防水处理过程中,原告A与工友未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在拉运防水材料时,从4米高房顶处摔落至地上,造成原告脾破裂伤。原告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B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5.6万余元。

就此问题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是雇佣合同关系。原告与工友接受被告的雇请,到被告家进行防水处理,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给付报酬,原、被告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原告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与工友是自备防水处理工具,按被告的要求完成防水处理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控制和支配关系,且被告按劳动成果即每平方米10元,总价460元支付报酬,原、被告之间属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在完成工作活动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被告只有在对定作、指示、选任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二:
范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安排范某到乙公司工作,工资为每月1690元。合同签订后,范某即按约被派遣至乙公司工作。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范某在工作中发生机械伤害事故,左手受伤,住院治疗26天,后由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构成七级伤残。现范某起诉两公司要求赔偿,但两公司相互推诿,都不愿承担责任。

问题:

1、案例一中,两种意见,你支持哪种?为什么?

2、范某要求赔偿能否得到支持?甲、乙公司各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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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人才网指出:关于这个案例,首先需要解决这个问题:

1、案例一中,两种意见,你支持哪种?为什么?

案例一中,两种观点都不对。我的观点是双方是雇佣关系,但是被告B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关键是看交付的是劳务还是工作成果,双方约定工钱按每平方米5元计算,总价230元,工钱说明交付的劳务。而且类似案例,在法院也基本都是按照雇佣来处理的。

被告B不需要承赔偿责任,原因在于根据侵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务双方按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案例中,被告并没有过错,而是由于原告过错造成的,因此,造成的损害,应由原告承担,被告并没有责任。

2、范某要求赔偿能否得到支持?甲、乙公司各应承担什么责任?

范某的诉请是否获得支持、获得怎样的支持,取决于甲公司是否有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派遣资质。根据劳动合同法关系派遣的特殊规定,如果公司没有资质,可能会出现派遣无效的后果,则实质上的劳动关系,系与乙方建立,由乙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甲方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甲公司有派遣资质,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第九十二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该受伤员工损失的责任。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不同的主体、不同的法律关系,工作中造成的伤害赔偿方案都不一样,因此,工作中发生伤害,应区分主体和法律关系,进一步来确定赔偿方案。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 :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 :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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