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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是否为工伤的认定争议

来源:义乌市人才交流中心,义乌招聘网w 时间:2015-01-20 作者:009job.com东阳人才网, 浏览量:

009job.com:


009job.com导读:关于员工是否为工伤的认定争议案例一:

刘某是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女职工,在单位下属的食品店从事店长助理。2010年8月9日凌晨4时30分,刘某在正常营业结束后,骑电动自行车携带营业款到公司总部送款。途中被轿车撞伤,轿车逃离未查获。

刘某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认为自己是因工外出发生车祸,应该认定工伤。用人单位则举证说明:

1、公司有制度规定店面营业款应交给总部外派收款的男员工带回总部,不应由店面女员工深更半夜亲自送交总部;
2、公司配发收款员的电动自行车专车专用,无关者不得骑行;
3、当天单位派遣了收款的男员工骑电动车到刘某的店收款;
4、男收款员作证称:刘某拒不交款,并要求骑收款员的电动车带着该员工回总部,顺便到总部玩玩(总部位于市中心商业区)。
5、公司领导称:刘某居住在分店附近,其在总部并无宿舍,因此领导不会让这样一位年轻女员工凌晨到总部送款,否则女员工送款途中出现安全问题公司将无法交代;
6、总公司财务人员称:刘某以前曾携款送到总部,天亮后顺便玩耍,被总部领导发现后曾予批评教育,并明令禁止该情况再次发生;
7、刘某事发后到申请工伤将近一年的时间里,并未把营业款交给单位。

案例二:

某工艺品公司操作工张某,2010年9月30日12时下班,13点上班,12时至13时在公司院内休息吃饭,12时25分许张某在公司院内被送午饭的餐车撞倒,致肝破裂、脾脏摘除、左侧液气胸、牙冠折、颞颌关节挫伤、左耻骨下侧骨折、多发软组织挫伤。事后张某向其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公司不承认张某的工伤。张某便向当地的工伤认定机构提出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本案的主要分歧是职工中午在公司院内休息时间,被外来车辆撞伤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

问题:

1、 案例一中,刘某的做法是否属于职工擅自越职行为?刘某是否属于工伤?

2、 案例二中,张某是否属于工伤?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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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人才网指出:关于这个案例,首先需要解决这个问题:

1、 案例一中,刘某的做法是否属于职工擅自越职行为?刘某是否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这里的“外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指不仅离开了本单位,并且到外地去了。第一种情况可以包括领导指派的情形,也可以包括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的情形。第二种情况则必须是领导指派的情形。这里的“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在外出时间段内与本人所从事的工作任务有直接联系。

尽管公司未安排刘某亲自到总部送款,但是事发时公款毕竟在她的身上,她说自己是“因工外出”不无道理。需强调的是,刘某的身份不是普通的收款员,她是公司下属的食品店的店长,尽管公司专门安排了收款员来收款,但是她认为有必要与男收款员一起到总部去送款,或者还有什么事项需向总部收款部门说明,或者等公司有关部门上班后去汇报请示一些问题,这些都是可以理解的。就是说作为店长,我觉得她在一定程度上有权利安排自己的工作。至于刘某事发后到申请工伤将近一年的时间里,并未把营业款交给单位,这是另外一个问题,与工伤认定无关。

2、 案例二中,张某是否属于工伤?说明原因。

第二个问题争议比较少。《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张某在某公司院内中午休息时间被餐车撞伤,是正常工作的延伸或持续,即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的事故伤害。还需指出,在院内吃午饭是单位安排或允许的,如果是职工本人擅自外出就餐则另当别论。这起案例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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