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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

来源:义乌市人才交流中心,义乌招聘网w 时间:2015-01-20 作者:009job.com东阳人才网, 浏览量:

009job.com:


009job.com导读:公司借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一:

小朱是某建筑公司的电焊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司应当向小朱提供防护高温灼伤及防暑降温的工作条件。但是小朱入职之后发现,工地上根本没有防止高温灼伤的设备及可供其工作时防暑降温的条件,特别是在持续高温天气的情况下,工友们经常因为中暑而无法工作。在一个桑拿天气里,为了保证工程进度,该公司仍然安排小朱工作。当该工作指令被小朱拒绝后,该建筑公司以小朱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将小朱辞退。于是小朱向仲裁机关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建筑公司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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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苏女士在A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她怀孕后因身体出现先兆性流产,向公司请病假,并提交了为期一周的病假条。之后公司以其提交的病假条虚假为由,对其做出了多项处理,其中一项就是免去其会计职位,停止一切现职,待岗时间暂定为自处分当日起至劳动合同期满,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补贴和经济补偿。苏女士正常生产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恢复原职,及获得经济补偿。

问题:

1、仲裁机关能否支持小朱的该申请请求?为什么?

2、苏女士的申请能否得到支持?A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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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人才网指出:关于这个案例,首先需要解决这个问题:

案例一:

仲裁机关会支持小朱的请求。因为小朱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保护,实际没有实施。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案例二:

苏女士的部分申请可以获得支持,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如果苏女士提供的病假条是假的,公司规定:员工提供虚假资料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单位可以按苏女士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但A公司实际则是让苏女士待岗,那么,待岗期间应按苏女士工资的80%计发待岗工资,同时,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向苏女士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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