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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job.com导读:谁来承担工伤后的相关责任?案例:
A员于2011年6月15日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此公司的
仓管员,公司为其购买工伤保险。6月20日开始,A员工未以任何形式通知B公司,旷工自离。6月25日,A员工在C公司开始上班,未签订劳动合同,不料上班当天由于设备故障导致触电身亡。
问题:
1、 B公司是否承担相关责任?其购买的工伤保险是否可予以保留?
2、 此类事件,C公司应承担哪些责任?
义乌人才网指出:关于这个案例,首先需要解决这个问题:
B公司,由于工伤不发生在该公司,当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由于员工A已经五天没有上班且到C公司上班,说明其已自动离职。因此,即使员工没有发生工亡事故,B公司也没有义务再为其保留工伤等社会保险,相反在下月缴费人数申报时,应当取消对员工A的申报。
C公司与员工A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于该员工已经在该公司“开始上班”,提供劳动。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其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双方已经成立劳动关系。而该该员工之死发生在工作中,且“由于设备故障导致触电身亡。”,属于典型的工伤,因此,C公司应当承担员工A的工伤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保险条例》,应当承担以下赔偿责任:一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数额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约为35万;二是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各统筹地区的标准不同,以武汉为例,约为18000元;三是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本案中,员工A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不详,工资标准可参照同岗位工资待遇确定,其供养亲属按照身前确需其抚养人员确定。
该三项费用,C公司虽然没有为员工A买工伤保险,但仍然应履行其法定义务,只不过该费用全部由公司自掏腰包而已。这个案例再次说明,为员工买保险,实际上是为企业买保险,企业应当积极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