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job.com:
009job.com导读:蒲某的玖级工伤该由单位承担吗?案例:
蒲某于2008年2月18日进入一家企业工作,2008年3月9日23:30左右,因上夜班(0:00-8:00),在从暂住地到公司途中与王某(
驾驶员)的一辆三轮摩托车相撞受伤。事发后,蒲某报警,后被送到当地医院救治,诊断为右股骨干骨折。
2008年4月,当地交通警察大队针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认定,认定王某因醉酒驾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认定蒲某承担次要责任。
2008年4月,经事发地镇级人民调节委员会调解,王某赔偿蒲某包括医药费在内共计45000元,再无其它瓜葛。
2008年8月4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依据事实,认定蒲某为工伤。
2011年4月28日,因蒲某医疗终结(治疗期间二次住院共25天),向单位所在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因工致残程度鉴定申请,5月25日,鉴定结果为玖级。
2011年6月,蒲某希望用人单位承担玖级工伤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认为,蒲某进入公司工作只有20多天,且事故发生后,其一直未与公司联系,也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且2008年10月,单位已经发函通知其到公司上班,一直未有回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实际上处于无法履行的状态,已经与蒲某解除了劳动关系,直到2011年6月,从蒲某处了解到其已从交通事故中获得赔偿,故单位无须在赔偿。
问题:
1、 单位是否有权因承担工伤赔偿向交通事故中的王某追索?
2、 从本案中,您觉得作为HR有什么启发?
3、 蒲某是否可以要求单位承担玖级工伤的待遇?
义乌人才网指出:关于这个案例,首先需要解决这个问题:
1、单位是否有权因承担工伤赔偿向交通事故中的王某追索?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王某赔偿蒲某包括医药费在内共计45000元,再无其它瓜葛。王某也已经支付相关赔偿费用。因此,王某对蒲某人身损害赔偿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单位无权因承担工伤赔偿向交通事故中的王某追索。
当然,如果工伤职工未能就人身损害法律关系获得赔偿,而从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部门处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如果是实行“兼得制”的处理模式,则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部门不能向侵权人追偿。如果是实行“补差制”的处理模式,则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部门可以向侵权人追偿。如: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向劳动者已经支付全部或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后,劳动者又向侵权人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追加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为当事人,使其依法行使对侵权人的全部或部分追偿权。”
2、从本案中,您觉得作为HR有什么启发?
A、用人单位应当积极为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通过缴纳保险费的方式承担责任,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有利。
B、用人单位应当积极介入工伤劳动者的治疗和人身损害赔偿,一来体现用人单位对员工的人文关怀,二来可以了解员工的相关情况,将来在处理工伤赔偿时做到心中有数。
C、对于未请假就不上班的员工,要及时处理,而且,一定要依法送达相关通知给员工。
3、蒲某是否可以要求单位承担玖级工伤的待遇?
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民事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的关系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业内原本希望《社会保险法》可以解决这一问题的,但是最终因为争议较大,《社会保险法》还是搁置了这一问题。
司法实践中解决这一问题,大体有两种处理模式:
1)、民事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实行差额互补。这一观点的理由是:如果工伤是由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职工同时享受侵权赔偿和工伤待遇,重复享受赔偿显然超过了工伤职工的损失,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只允许工伤职工获得差额赔偿。 这一观点的出处是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经给付的,工伤保险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费用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工伤保险机构给与工伤保险待遇。” 虽然《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在《工伤保险条例》生效后已经废止,但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对此问题没有作出规定,因而有些地方仍然沿用试行办法的规定来处理。
2)、这一观点的理由是:因第三人侵权发生工伤的,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待遇性质不同,二者并不冲突,工伤职工可以同时享受。 这一观点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伤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规定可以理解为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二者可以兼得。 原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一次答记者问中也是这么解答的: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