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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作后在宿舍中死亡,单位需要担责吗?

来源:义乌市人才交流中心,义乌招聘网w 时间:2015-01-20 作者:009job.com东阳人才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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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job.com导读:职工工作后在宿舍中死亡,单位需要担责吗?案例:

某单位有两个个锅炉工,两人轮流值守单位锅炉,工作时间从早上8点到晚上8点及晚上8点到早上8点,交替值白班和晚班。一天,李某下了早班后回宿舍睡觉,中午喊吃饭时,发现他已经在床上去世了。李某未婚,只有一61岁老母尚在。李某家属、亲戚一般人聚到该单位要求该单位给予死亡赔偿,理由是单位长期让职工违法加班,李某之死与加班过劳有关。单位则认为,李某之死系自身疾病造成,不是工伤,不存在赔偿,但愿意给予少量的人道补偿。

问题:

一、单位对李某的后事该如何处理?

二、李某的死,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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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人才网指出:关于这个案例,首先需要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例所反映的问题在现实中并不少见,往往因国家层面的法律或法规的缺失,导致当事人对此类事件不知如何处理,从而双方发生冲突,导致很多本可避免的矛盾和纠纷。因此,这个问题的最终处理,需要国家层面的法律的出台。可喜的是,《社会保险法》对此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其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以后,此类问题均应按该规定处理。但社保法还没生效。那么,在社保法生效之前的本案问题,我认为应该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违法用工,是指单位没有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时间标准安排劳动。因此,应当支付超时间工作的加班费,具体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和具体加班时间点进行计算。 这是发生在广东的一个真实案例,后来双方也是按照以上框架商谈赔偿事宜的,并最终达成了一致,解决了纠纷。

二、本案李某的死,显然不符合工伤构成要件,具体规定网友已经详细引用了,这里不再重复,所以不能按照工伤的思路来进行处理,而应当按照非因工死亡的思路进行处理。而对非工死亡,很多地方有自己的规定,比如武汉规定:“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下同)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丧葬补助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二、一次性抚恤金,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个月;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每人每月发给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的25%;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不含超计划生育的子女),补助标准不得超过当地上年度企业月平均工资的70%”。广州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可见,各地的标准并不相同,比如武汉和广州的标准差距很大。因此,本案应当根据地方规定标准,支付丧葬费、抚恤金,并给予死者母亲遗属困难生活补助费等,而不是单位说的给予人道补助。当然,考虑到本案有违法用工的问题,单位适当支付人道主义补助也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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