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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无故解聘十年工龄职工遭仲裁

来源:义乌市人才交流中心,义乌招聘网w 时间:2015-01-20 作者:009job.com东阳人才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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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job.com导读:无故解雇员工在劳动法中是不合理行为,被解雇员工有权利提起劳动仲裁。义乌人才网专家介绍:近日,在浙江温州平阳县医院工作工龄满10年的李某,却意外收到医院发来的一张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平阳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撤销平阳县中医院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判决该院与李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自2009年1月2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双倍工资、交纳劳动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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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在1997年-1998年间,平阳县政府及县卫生局等发文同意原平阳第三人民医院招收全民合同制工人。李某被录用后,于1999年1月25日与原平阳第三人民医院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工作岗位是医师,合同期为十年,自1999年1月25日至2009年1月25日,合同期满即终止,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劳动合同。之后李某在该医院上班。此后,原平阳第三人民医院并入平阳中医院后,李某进入该中医院上班从事收费工作。
  2009年1月25日,平阳中医院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其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因期限已满而终止,并决定不再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
  李某遂向平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09年4月17日作出仲裁裁决,撤销了平阳中医院于2009年1月25日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责令平阳中医院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与李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双方各自继续按平阳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驳回了李某要求中医院支付两倍工资的申请。李某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平阳中医院辩称: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作出的,合法有效。双方原劳动合同签订于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前,应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而劳动法规定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原合同约定原告李某的岗位是医师,但李某至今未取得医师资格,致使原合同也无法履行。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平阳第三人民医院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自第三医院并入平阳中医院后,该劳动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也应一并由平阳中医院承受。李某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并提出了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求,医院依法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医院若认为李某无法胜任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可以在调整工作岗位后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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