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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job.com导读:当劳动者应该学习法律,从实习开始就要学会以此来保护自己。前不久一位刚刚毕业的大学生遇到一件令她难以接受的事情,自己努力工作了6个月,工资只发了一般另外一半用人单位不肯拿出。这让她很气氛。

女孩小忻是一位大学应届毕业生,在找实习单位的过程中经介绍到了一家设计公司实习,公司与她签了一份协议,明确了她的工作职责及报酬。六个月的实习期很快就过去了,小忻对单位说,实习期间你们只发了我一半的劳动报酬,现在我要走了,你们应将余下的钱支付给我。公司告诉她人事部负责人出差了,过几天吧。事后小忻多次电话催讨,但都被推诿掉,最后公司改口说实习报酬就是这些了,无余额支付。无奈之下,小忻抱着一线希望来到仲裁委,询问能否告这家公司?仲裁接待员耐心地告诉她,你们之间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显然,她并不了解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相关法律。对此,
义乌人才网专家分析了有关法律规定:
1.主体资格
争议主体双方应当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资格。也就是说争议双方中,个人应当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就业资格。单位应当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工资格。这里指的个人包括具有劳动能力的我国公民和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国人,我国港、澳、台人员等,单位包括具备用工权的企事业等。小忻是在校学生,尚未毕业,因而不具备就业资格。从法律上讲,她不具备劳动争议范围的主体资格。
2.争议内容
双方发生的争议应当基于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合同关系,换句话说,双方是否基于劳动关系上的权利义务而发生争议。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调整范围。还有就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这些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同样适用劳动法。由于小忻不具备就业的主体资格,因而也就无法与企业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层面上来处理问题。
3.法定范围
双方发生的争议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仲裁处理下列劳动争议:a.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b.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c.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d.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小忻因报酬问题与实习单位发生纠纷仲裁委不予受理的原因就是其不符合就业主体,且双方的关系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可去法院诉讼。
所以,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首先要了解自己的情况,是否具有就业资格的劳动者;其次,了解你与哪类企业建立的劳动关系;第三,你们之间发生的争议应属哪类部门受理和处理。这样,在搞清楚关系之后,你才不会徒劳往返,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