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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job.com导读:在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存在以下几种情形需要提醒广大劳动者注意,同时对于许多企业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者也要有足够的“火眼金睛”,识破用人单位的规避伎俩,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规避手段1:设关联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变换签约主体
义乌人才网专家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无论是连续工作满十年,还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必须是同一用工主体。在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往往注册不同的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是有些集团公司旗下有多个子公司,由不同的子公司分别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目的就是不断变换用人单位,以逃避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规避手段2:买断工龄,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买断工龄”协议。用人单位通过协议约定方式让劳动者工龄“归零”,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
通常这些用人单位“买断工龄”的操作模式为:与连续工作年限即将达到10年的劳动者签订协议书,对劳动者之前的工作年限进行“买断”,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同时,在协议书中约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后,之前的工龄不予连续计算,以规避劳动者连续工作10年以上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规避手段3:逼迫、诱导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