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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job.com导读: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
义乌人才网HR专家作如下分析解释:

第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解读】本条是关于仲裁与法院衔接的规定,主要是人民法院对于劳动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开具不予受理案件的处理。
因为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两审,劳动仲裁属于前置程序,原则上未经劳动仲裁处理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但由于仲裁规则和诉讼规则存在一些差异,导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把握往往会出现偏差,并且在实践中,有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往往因为各种因素,对一些本属于其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也不予受理,破坏了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的制度设计,并且容易导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来回踢皮球的问题,使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救济无门,不利于劳动争议的解决,激化社会矛盾。所以,此次《司法解释四》将此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利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对于管辖问题的衔接。;
第二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解读】本条是关于一裁终局案件法院审查的规定
对于是否属于终局裁决,仲裁委应该在裁决书中予以确定,但实践中,有些仲裁委员会并未确定裁决类型。由于仲裁裁决未明确是否属于终局裁决,所以一些本属于一裁终局案件的用人单位一方也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对此问题基层法院应如何处理,之前各地的操作均不一致。此次《司法解释四》统一了此问题的处理措施,即基层法院需要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第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对撤销终局裁决案件的处理规定
根据此条规定,对于撤销终局裁决案件,明确了需要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是否需要开庭审理,需要根据情况而定,并且此条还强调了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的功能,有利于案结事了,节省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