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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人群

来源:义乌市人才交流中心,义乌招聘网w 时间:2015-01-20 作者:009job.com东阳人才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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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job.com导读:小罗在校学的是钳工,毕业时在A人力资源派遣公司的安排下来到B磁性材料厂做计件工。他与A劳务派遣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基本工资700元。而B磁性材料厂则根据他工作的计件数量支付相应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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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份,还在试用期的小罗拿到了第一笔工资,扣除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所得税,共有九百多元收入。8月上海各媒体公布了这样一条消息:自2006年9月1日起,上海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将从690元调整为750元。看到这个消息后,小罗很高兴,因为自己马上要转正了,于是他找到B厂人事部门要求提高自己的工资待遇,可人事部回答:“你是计件工,做多少拿多少,多劳多得,最低工资标准不适用于你。小罗纳闷了:不知最低工资标准到底谁才能够适用?
  小罗是计件制工人,是否就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了呢?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可见,只要劳动者全月提供了正常劳动,即使没有达到规定的指标,劳动者的月收入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自2006年9月1日起,劳动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最低工资就应是750元,无论他是否完成了既定工作任务。因此,计件制职工亦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即使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处理或处分的,如果要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降低后的工资不得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义乌人才网专家介绍: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劳动基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对劳动者最基本权利的保障,因此任何用人单位明确或变相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做法都是违法的。如果遇到这类情况,劳动者除了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用人单位补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外,还可要求企业支付相当于补足部分25%的补偿金。同时亦有权向劳动行政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要求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查处企业的违法用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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