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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job.com导读:小丁在A公司从事药品销售工作三年多,感觉开始好起来。他在本公司竞争销售经理岗位失败后,萌生去意。后经人介绍,小丁认识了B公司的老总汪某,两人相谈甚欢。汪某邀请他到其公司南京办事处担任销售经理,考虑到路途比较遥远,有些犹豫不决,但又不想放弃这次机会。于是,他托人开了三个月的病假单。想利用病假期间去南京工作一段时间,再作打算。工作期间,丁某发现B公司的南京办事处管理混乱,发展空间不大,故决定返回A公司继续他的销售工作,但此时,A公司发现小丁虚开病假单并在其他公司工作的事实,认为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企业《员工守则》,于是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小丁不服,一纸诉状告至仲裁委,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

庭审中公司辩称:当初双方在签定劳动合同时告知《员工守则》为附件,A公司已将《员工手册》交付给小丁阅读,并且还有他的阅读签名。公司当庭出示了签名单。《员工手册》中规定:“利用病假、事假在外获取劳动报酬者,公司可作出辞退。”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中查明,小丁确实开了三个月病假,并对单位查实的调查笔录和有关人员证实小丁在南京公司工作并领取报酬的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小丁对此表示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反驳。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仲裁委支持了公司的辞退处理决定。
义乌人才网劳动法规专家介绍: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者在病假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沪府发[2002]16号)第一条规定:“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这里明确的是“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如小丁确实是因病休息,那么企业这种做法显然是错误的。但是,小丁谎称病假,交了病假单却外出工作,被公司得知并查实,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法律赋予处于病假期间的职工一定的法律保护,即企业不能随意与医疗期未满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当该职工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企业还是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行使解除权。
在本案中,由于小丁的病假单缺乏真实性,所以 A公司根据其《员工手册》中规定“利用病假、事假在外获取劳动报酬者,公司可做出辞退”的处理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