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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试用期小心被“忽悠”

来源:义乌市人才交流中心,义乌招聘网w 时间:2015-01-20 作者:009job.com东阳人才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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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job.com导读:从学校的大门走出,来到用人单位,你的职场生涯也意味着开始了。而此时你一定会遇到:处理好你的档案→签定劳动合同→了解基本社会保障权利→了解女职工特殊保护权益→发生劳动纠纷后的仲裁途径→失业登记等事宜。义乌人才网专家介绍:我们称之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金牌,对于还是职场新人的你相信这些金牌会保护好你的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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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刚毕业的求职者来说,签定劳动合同最容易遭“忽悠”的就是试用期了。
  眼下,很多企业提出的三个月试用期似乎成了惯例。关于“试用”,劳动法规里是有明确规定的。到底怎么计算试用期呢?毕业生首先需要正确区分协议期和试用期两个概念,这直接关系到对自己劳动权益的维护。
  协议期是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开始,一直持续到签定劳动合同之后或者双方终止协议为止。
  试用期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的表述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前,而不是试用合格后。一些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试用期内,往往不与毕业生签定劳动合同。一旦试用期满,就找种种借口辞退。根据有关规定,试用期与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一致,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续定劳动合同不得再约定试用期。合同中约定见习期的,不再另行约定试用期。
  诚信是劳动合同的基础
  聘任双方一旦签定了劳动合同,任何一方擅自违约,自然应承担违约的责任。《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限于两种情形:其一是违反服务期约定;其二是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先和一家单位签约“保底”,等更理想的单位来了正式通知再毁约。这种毁约行为在求职大学生中时有发生。这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用人风险,同时也损害了求职者自己的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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