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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四大误区侵害劳动者权益(一)

来源:义乌市人才交流中心,义乌招聘网w 时间:2015-01-20 作者:009job.com东阳人才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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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job.com导读:最近,劳动部门的调查统计显示,今年第一季度劳动者的工资之所以遭遇侵害,近一半的情形是来自用人单位及员工对工资发放认识方面的误区。义乌人才网介绍:其中,较为突出的有“计件工资可以不付加班费”“参加工作以外活动没工资”“停工停产期间可少付工资”“年薪就是每年一次性付清”4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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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误区1 计件工资可以不付加班费
  蔚女士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言明:实行计件工资,多劳多得。此后因公司订单充足,蔚女士常常被要求加班,有时,日工作甚至超过12小时。对此,公司认为其按劳付酬,不必支付加班费。蔚女士也从未要求过公司支付加班费。
  评析:公司应支付加班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150%、200%及最高300%的标准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也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上述倍数支付其工资。
  误区2 参加工作以外活动没工资
  三名员工被邀请到当地一所小学参加“结对子帮教”活动。月底,三人发现被扣了一天的工资,遂找到公司领导一问究竟。领导回答,他们参加帮教活动不是公司所指派,也与公司生产无关,更没有为公司创造效益,故不能发工资。三人也不知领导的答复是对是错。
  评析:公司应当向三人发放工资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公司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此外,《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情形,也属于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最后,《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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