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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时加班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义乌市人才交流中心,义乌招聘网w 时间:2015-01-20 作者:009job.com东阳人才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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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job.com导读:深圳市××有限公司一时间内业务比较繁忙,但又不想随意增加员工,因此经常安排公司员工超时加班。为此,有员工向劳动行政监察部门进行了举报,于是公司被查处。之后,公司却以提高加班工资报酬、续签合同为饵,迫使许多员工“自愿”与公司达成了“超时加班协议”。这些员工实际每月超时加班达50、60小时,正常的休息时间也无法保证。对此,员工提出异议,但公司领导说“法律明文规定,有约定从其约定,员工应当受协议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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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3条第1款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8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本案“超时加班协议”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构成劳动合同的内容。该“协议”暂且不论是否存在欺诈或胁迫,“协商一致”的协议也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超时加班协议”内容违反了上述《劳动法》的规定,显然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8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超时加班”实质是一种违法行为,而对于违法行为,东阳人才网专家指出:任何公民都有举报义务和制止的权利。因此,员工还可以向劳动行政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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