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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job.com导读:2010年5月,李某去一家外企应聘,声称自己是某名牌大学法学硕士毕业,取得了司法考试资格证书,并将自己的证书复印件交给了招聘人员。该公司继续法律顾问,于是以高薪聘请李某,请其担任法律主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试用期为6个月,李某自2010年5月开始工作后,在试用期内经常发生错误。特别是在一项合同审查中,没有对该合同的重大纰漏提出法律意见,导致公司损失巨大,公司于2010年12月了解到,李某的司法考试证书是伪造的,于是公司立即主张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1)公司是否有权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为什么?
(2)若李某此时已经怀孕,公司是否还有权解除合同?依据是什么?
(3)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损失?
义乌人才网分析:公司可以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