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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来源:义乌市人才交流中心,义乌招聘网w 时间:2015-01-20 作者:009job.com东阳人才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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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job.com导读:每个法定节假日来临之际,媒体总喜欢告诉公众假期内加班工资应如何如何计算。媒体经常举例一个人的工资报酬是2000元每月,乘以他的加班时间,再乘以系数,就得出一个加班工资。其实,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非常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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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乌人才网介绍:2000元的工资报酬是否涵盖奖金、社保、补贴等内容需要讨论;加班时间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需要明确。显然媒体告诉公众的这个计算方式解决不了上述问题,但这些问题却实实在在的存在,不解决这些问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上的争议将持续不断。本文试图针对公式中的两个乘数即计算基数和加班时间来浅谈自己的想法。
  一、加班工资支付的法律依据
  加班工资的支付依据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该条分别对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三种情形规定了不同的加班工资支付标准。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目的很清楚,即对劳动者超时工作所进行的补偿,该条文的规定为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目前存在的加班工资的争议
  加班工资的计算是实务中的一个难点问题,难在各方为过分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千方百计的出谋划策,而非法律条文的理解。地方规定中有改变日工资计算标准中的“工作天数”的,有规定劳资双方可以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有规定加班工资只能支持两年的,凡此总总无非是为了减少加班工资的实际发放额,但却与法律规定加班工资的初衷相悖。举个例子,李某2007年进入某公司从事行政工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李某的月工资;同时,在《员工手册》中约定“加班工资的基数为基本工资的70%”,但单位一直未支付加班工资。2012年3李某离职,并于同年4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2007年至2012年加班工资。单位答辩称同意支付加班工资,但计算基数应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因2010年前的加班工资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支付。本案争议焦点两个:一是单位规章制度中约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是否有效?二是两年前的加班工资能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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