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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job.com导读:刚刚步入社会的应届毕业生,在职场上往往会遇到许多困惑。近日,应届生小庆,就遇到了一件她没法理解的事:单位提出用补休来代替加班工资。她不知道企业这样做有没有法律依据。

刚从安徽一所职业学校毕业的小庆,因为成绩优异、外形出众,被柯桥城区一家大酒店相中做前台服务工作。对于刚刚毕业的小庆来说,一份严格遵守8小时工作制且待遇不错的工作,让她非常满意。
后来,酒店管理层产权发生变更。新老板要求所有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新合同中,小庆又变成了试用期的新员工。此外,最让小庆无法接受的是,由于那月酒店交接阶段人手不足,她为此连续加了25天共计100小时的班,折合成加班工资是1600元。“但新老板居然提出在后个月用补休的方式来代替原本应该付给我们的加班工资,这太没道理了。”小庆十分不服,并且萌生去意。
那么,补休到底能不能代替加班工资?记者查询到《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东阳人才网解释说,用人单位除在休息日安排加班能以安排补休代替加班工资报酬外,在平时延长劳动时间或法定节假日加班,是不能以补休来代替加班报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