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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老板事做不发工资与退回押金?

来源:义乌市人才交流中心,义乌招聘网w 时间:2015-01-20 作者:009job.com东阳人才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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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job.com导读:张女士2月10日到市区榆柳街一家火锅店做服务员。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1100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一个月后,老板按照店里的“惯例”从她的工资里扣了300元钱作为押金,并承诺工作半年后退还。5月13日,老板要求张女士代替请假的洗碗工洗碗。由于左手和左胳膊均受过伤,张女士拒绝了老板的要求。随后,老板将她辞退。离开时,张女士要求火锅店老板支付两天半的工资并退还300元押金,但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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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板解释称,张女士是主动要求离开火锅店的。按照火锅店的规定,服务员辞职须提前15天告知,然后离职时才退押金。而张女士事前根本没有告知要离开火锅店,违反了店内的规定,故不予退还押金。   东阳人才网指出: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若用人单位违反此规定,则按照该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若要离职,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用人单位。但火锅店老板并未与张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已违法在先,故张女士可随时离开火锅店。“若火锅店老板坚持不退还押金,张女士可到火锅店所属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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