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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job.com导读:今年4月,肖红娟通过一家职业介绍所到位于江汉区集家嘴的某服装加工厂打工,合同里约定试用期6个月每月工资1200元,6个月后每月工资1800元,工厂管吃住,每人收取350元培训费,押一个月工资,约定试用期满就返还。

工作后,她发现每天工作近11个小时,吃住条件都很差,又因患有贫血,长期伏在缝纫机上做工受不了,坚持了3个多月,她向工厂主管刘某提出辞职。但刘某说,用工合同中有约定,试用期提出辞职是违约的,要走可以,但上个月的工资要全扣,培训费也不退。
主管刘某认为,之前公司为员工培训花了很多费用,未满试用期辞职的,对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实际上就是一种试用期陷阱。”
东阳人才网指出:“《劳动法》设立试用期的目的,就是给予用工双方一个相互考察的期限。这个期限的特殊性就在于,虽然劳动合同已经生效,但是任何一方因不满意对方而解除劳动合同,都不承担违约责任。”
市劳动局有关人员指出,会责令该公司对合同中试用期条款做出修改。并提醒农民工,碰到试用期内遭遇违规违法情况时,应在第一时间向劳动部门投诉。打工者还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