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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简历 就业合同无效

来源:义乌市人才交流中心,义乌招聘网w 时间:2015-01-20 作者:009job.com东阳人才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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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job.com导读:钟政从某高职学校毕业后,多次求职均未如愿。一次,某公司招聘学历为本科以上的销售人员,钟政为得到该岗位,在自己的简历上写其毕业于某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果然,该公司录用了钟政,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为2800元。但一年之后,该公司发现钟政提供的是虚假简历,遂以其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为由,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关系,并拒付钟政的当月工资2800元。于是钟政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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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阳人才网指出:我国《劳动法》第18条和《劳动合同法》第26条均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均无效或者部分无效。钟政的虚假简历起了关键的作用,依照劳动法律的规定,应认定这份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认定为无效后,其法律后果是什么呢?有人认为,完全依照《合同法》,应当推倒重来,因为合同无效自始至终无效,双方应该恢复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工资应当返还,所有的东西重新评价。基于劳动合同具有特殊性的考虑,《劳动合同法》第28条没有采纳该种意见,而是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后来法院判决该公司应支付钟政被解聘的当月的工资2800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案中,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是钟政实施了伪造学历的欺诈行为,过错在钟政一方,该公司并没有过错,所以,该公司无义务向钟政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驳回钟政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还应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6条的规定,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因为劳动者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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