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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条件不能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来源:义乌市人才交流中心,义乌招聘网w 时间:2015-01-20 作者:009job.com东阳人才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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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job.com导读:上海某公司需招聘销售六名,经人力资源部审查,有12人符合公司招聘条件。经多轮笔试、面试和身体检查,张女士获得第一名,徐女士获得第六名。但最终公司录取了张女士和另外五名男士,而没有录取徐女士。徐女士后向公司人事部咨询,公司人事部回复称,在公司的招聘广告中已注明“男性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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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女士在录用后不久,发现其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与其一同入职的另5名同岗位的男性员工相比每月要少300元。公司人事部的解释是:公司男员工的工资水平高于女员工是公司内部的规定。更令张女士疑惑的是,在入职时,公司要求其签署一份内容为“三年内不得怀孕”的承诺书。为此,张女士和徐女士认为,公司的做法侵犯了女性平等就业的权利。   东阳人才网指出,首先,用人单位在发布招聘信息,不得以性别为由提高女职工录用标准,或拒绝招用女职工。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在发布招聘信息中,注明“仅限男生”或“男性5名,女性1名”等,这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明令性规定。如果女职工遇到此类情况,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   其次,在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正式用工后,应遵循男女平等和同工同酬原则,不能以性别为由限制女员工的晋升、考核等权利。特别是对于处于三期、患病或者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   最后,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因此,用人单位让张女士签署的“三年内不得怀孕”的协议书,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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