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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job.com导读:段先生是广州某公司的运营经理,他因公司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购买社会保险,就辞职了。后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2013年3月21日送达的天河区劳动仲裁委的裁决书裁定某公司支付段先生二倍工资差额30000元。段先生觉得得到补偿,可以安心找工作了,裁决比要求的少些也就算了。哪知某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后不服,于2013年4月7日依法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30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2013年4月12日段先生收到法院传票,他想提起反诉,那应当怎么处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反诉。然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另一方当事人提起反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在法律实务中,存在各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而持肯定的观点主要有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接到起诉状副本后提出反诉的,若反诉与本诉属同一劳动关系,无论提出的时间从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是否超过15日,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该反诉均予以受理。若该反诉不属于同一劳动关系,法院不应予以受理。
而持否定的观点主要是认为反诉是诉的一种,虽然反诉以本诉的提出为前提,但反诉一旦被法院受理就具有相对独立性。在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中提起的反诉也属于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当然也应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因此,即使在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中可以提起反诉,也应在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在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后提起反诉,违背了《劳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另外,从撤诉的情形来分析也可得出在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后提起反诉违背《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结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本诉撤诉不影响反诉的审理。因此,如果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后提起反诉后本诉原告撤诉,那么本诉被告提起的反诉仍应继续审理,则该案实际上就只有一个诉,即本诉被告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的那个反诉。
所以
东阳人才网专家认为:段某在仲裁委的裁决书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起诉,就视为对裁决书的认可,就是说,诉讼中只要坚持仲裁委的裁决就行了。不能因为公司的起诉而提起所谓的反诉问题,他只能对公司起诉的事项进行抗辩。至于赠加的诉求,法院是不能审理的,因为缺少“仲裁前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