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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job.com导读:“辞退得给‘分手费’”

冯先生来自湖南,自称“曾就职于广东多家企业,经验丰富,尤其擅长质量管理”。 去年11月底,冯先生应聘成为义乌某袜业有限公司质检部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合同,约定月工资4500元。
由于他以前主要从事对灯具的质量控制,对袜子行业还不太熟悉,因此几个月来一直在摸索中,也正在着手为公司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4月7日,冯先生突然接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冯先生很纳闷:“我一直兢兢业业地工作,虽然还没一展身手,但没有犯过错误。”他找到公司老总,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你还有脸来见我?”公司老总冷脸相对,还叫保安将他轰了出去。
持假文凭应聘装内行
公司总经理陈新华说:“冯先生根本不懂质量管理,就连他应聘的文凭都是假的。”
陈新华介绍,去年11月底,公司招聘质检部经理,明确要求应聘者必须要有管理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的质量管理经验。当时,冯先生毛遂自荐,将自己的工作经历、业绩吹得天花乱坠。
陈新华相信了,聘用冯先生担任质检部经理,要求他在3个月内为公司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以降低产品的次品率。可是3个月过去,陈新华发现,车间里生产的次品袜子比以前还多,甚至有一客户选择了不再与该公司继续合作。
陈新华通过与质检部员工谈话了解到,冯先生其实是个“门外汉”,每天在办公室忙着上网搜索资料,“恶补”质量管理知识。
“他不是学管理的吗?”陈新华心生疑惑,他让人事部经理去核实冯先生的大学毕业证书,结果发现毕业文凭竟然是假的。
“他用假文凭应聘,我不扣他钱都算好了。他还想要经济补偿金,门都没有。”陈新华说。
无效劳动合同 无经济补偿
东阳人才网专家指出,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双向选择时,应当据实向对方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和要求,并提供必要证明文件或其他材料。
冯先生在应聘时,采用伪造的本科文凭,使公司认为其受过相应的专业教育,并与其订立了劳动合同。根据“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这家公司与冯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该公司可以“劳动合同无效”为由解雇冯先生。
那么,冯先生有权索要经济补偿金吗?《劳动法》中关于“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是针对有效合同而言的,而该公司与冯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当然也就不存在经济补偿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