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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部门被撤销,公司该赔我钱吗?

来源:义乌市人才交流中心,义乌招聘网w 时间:2015-01-20 作者:009job.com东阳人才网, 浏览量:

009job.com:


义乌人才网、义乌招聘网网友“back4ham”的困惑:

公司经营困难导致我所在的研发部门被撤销,公司认为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而且公司说没有其他适合我的工作岗位,所以公司和我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我的劳动合同还有1年到期,一共和公司签了3年,公司只给我一个月的工资和一个月的代通知金。请问这样的赔偿金合法吗?

[义乌人才网、义乌招聘网特约劳动法顾问苗其巍答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确实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第四十一条还规定,上述情况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如果你所在单位这次部门撤销裁减人员符合法定要求的,必须履行前面的法定手续。

从实践情况来看,公司经营困难或者业务调整导致部门被撤并的情况并不鲜见,将其作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也说得过去。因此,公司说不属于违法解除,是有道理的。不过公司在计算你的经济补偿金时,似乎有些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你在这家单位工作2年,按照法定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应该至少有2个月的工资。

公司给你的一个月替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不是一个概念。替代通知金是根据第四十条的提前通知义务所确定的。所以,你可以在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上再争取一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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