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人才网、义乌招聘网网友“wyorange”的困惑:
我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双休、法定假、法定假加班三薪、年假、保险等均齐全。但公司70%多的股权最近被收购,新公司接手后,准备的合同条款是:31天的自然月休息4天,30天的自然月休息3天,法定假仍能享受,但只休息三倍薪资的那几天,社会串休部分不予休息正常上班,这样一来薪资肯定下降!
现在新老公司还在交替阶段,公司里N多员工被调入新岗位,工作内容和老合同完全不符。我目前还在原岗位,想问下,在合同到期之后我不准备续签,可否申请老公司给予赔偿?新合同条款是否违法?如果是的话,我要走什么样的流程来通过法律捍卫我自己的权益?
[义乌人才网、义乌招聘网特约劳动法顾问苗其巍律师答复:]
1、关于工作时间
国家对职工工作时间有规定,标准工时制的岗位,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同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按照这样的标准,每个月休息3天是不够的。新合同的工作时间安排存在违法现象。
2、关于改签合同
股权收购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的事,新公司接手后,原先的劳动合同可以由收购后的公司继续履行,所以改签劳动合同并非必须。像你所遇见的新公司将原先合同内容设计得苛刻很多,更是非必须,你们公司的同事都可以拒绝与新公司签署合同,仍然按原先的条件继续履行到合同到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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