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是97年与上海某公司签了(因到海外培训)五年合同,并增加了合同附件1――要求必须服务期满五年,否则要赔违约金和培训费,后来去年我又因女朋友到该公司工作,合同在双方同意下续签了3年,但这个合同除了说明附件1同样生效外没有提到任何违约赔偿问题。现在我如果在五年到期的前提下辞职,会不会需要赔违约金,如果要赔,凭什么? 希望劳动法苑或熟悉劳动法的朋友给予指点,不甚感激!
cindy
答复:
您好!
因为不了解你与单位签署的合同中的具体内容,我只能就一些可能出现的情况谈谈我的意见:
1、如果你第一次签订合同时,已规定合同期为五年,而附件培训合同规定如没有完成五年合同的,需要按比例赔偿培训费,则我认为当你合同期满五年后,在培训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你已履行完毕。
2、至于续签的3年合同,使你与单位之间形成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按新的约定来处理。如你在新的合同中又约定了培训合同继续有效,且明确规定培训费以8年来计算。因为该约定属于合同当事人经协商变更权利义务关系的情形,该约定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合同自治原则,你应受该约定的约束。
3、如果你在新的合同中只是约定了培训合同继续有效,没有规定培训费按8年来计算,则我认为该约定不明确,你可以主张培训合同已履行完毕。你在五年合同期已满的情况下,想提前解除续签的3年合同,我认为单位无权依据培训合同来向你索赔。
以上意见供你参考。
陈朝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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