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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是关乎每一个公民生存的切身大事,但在之前医疗保险却不能在全国通用,这对于人员流动越来越块的现代社会显然十分不合适,同时也是对于公民权利的侵害。

让医保真的给公民带来安全感需要继续努力
我国现存三种不同的基本医保制度。三种制度按照人群和城乡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中,职工医保从筹资到支付水平到医疗资源利用的情况都是较高的,而居民医保筹资支付水平和医疗资源利用就明显低于前者,新农合最低。由于目前新农合的主要管理由卫生部牵头,城镇职工医疗、城镇居民医疗由人社部负责,且三者的报销目录、报销办法、报销水平都存在较大差异,中国医保制度至今未能实现全国统一。
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此前只能在参保地使用,一旦参保者去其他地方工作,那么此前他教的医疗保险就完全没用了,显然这个情况是非常不合理的。为了应对这一情况,国务院日前批转人社部、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社保基金会联合制定的《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并下发通知要求贯彻执行。“十二五”期间我国将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累计合并计算。纲要还提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将研究弹性延迟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政策。
规划纲要提出,我国将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累计合并计算。
事实上,2011年7月正式实施的社保法,已经明确提出“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此前,人社部、卫生部等也曾就此专门下发过文件。不过,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进行得并不顺利。
2011年,我国跨地区转移医保关系仅50万人次,转移个人账户基金仅为2.2亿。而目前我国参加城镇医保的人数已达到47343万人,农民工参加城镇医保人数也达到4641万人。
按照我国医保制度,参保人缴费达到一定年限,退休后可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医保费。不过,这个缴费年限各地规定并不统一,缴费参数也不一样。异地就业,医保关系无法转移接续并累计计算的话,可能会影响到将来的退休医保待遇。
造成这一执行困难的原因在于,我国从1995年之后,医保基金结余率一直高于国际10%的标准,大部分年份甚至高于15%。这种医保基金大量结余情况,称为地方和部门挪用制造机会。 面对这样一个明显的漏洞,那些上级部门显然不会进一步配合执行。
有善法,但不能执行好,这是当前国内很多地方面对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