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job.com:
009job.com导读: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协议是否有效?案例:
2011年1月17日,A公司向李某发放了录取通知,聘用其任公司
行政经理一职,要求于1月20日至公司报到并办理入职手续,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最初3个月为试用期。2011年2月初,公司要求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李某表示需要将合同文本带回去仔细阅读后再签字,公司对此予以同意。
2011年4月15日,公司经考核认为李某在试用期内的表现不佳,其工作能力未达到公司对该岗位的要求,向李某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李某表示同意。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份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约定双方之间期限为2011年1月17日至2014年1月17日的劳动合同解除,李某工作至4月15日,公司向其支付工资至4月30日并额外给予其3个月税前工资作为补偿,协议生效后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
次日,公司将上述款项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了李某,李某办理了离职手续。2011年6月初,李某申请仲裁,称公司未与其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自2011年1月17日至2011年4月15日期间的双倍工资。接到仲裁委的通知,公司方才发现李某一直未归还劳动合同文本。
问题:
1、公司是否需要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2、作为HR应当如何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3、公司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必须要与李某协商一致?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协议是否有效?
义乌人才网指出:关于这个案例,首先需要解决这个问题:
一、公司是否需要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要自用工满一个月后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在本案中,首先,公司已经将劳动合同文本交给李某,尽到了与劳动者诚信磋商的义务,其次双方在协商解除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协议生效后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最后公司支付给李某的补偿远远高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补偿标准,因此,即使李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对李某的请求也不会支持。
二、作为HR应当如何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劳动合同不仅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协议,而且还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立法者不仅看中了劳动合同的契约功能,更是强调了是劳动合同的证明功能,因此,《劳动合同法》确立了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罚则。
为了避免遭受双倍工资的惩处,企业的HR操作人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如果劳动者拒签,保留相关证据;
(2)做好劳动合同到期的预警机制,合同到期后及时续签;
(3)如果劳动者原因导致未签订超过一个月的,尽快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4)确保在劳动者入职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三、公司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必须要与李某协商一致?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协议是否有效?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此种解除无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在本案中,双方系协商解除,只要协商解除的任何一方未受到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则该协商解除即合法有效,因此,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协议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