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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job.com导读:在实践中,许多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仍然具有劳动能力,并确有证据证明其在受到人身伤害前从事某项工作,且能获得固定的收入,那么,如果他受到人身损害,能否主张误工费呢?
依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劳动者退休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或女干部55周岁,因此,一般认为,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不再是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中所称的劳动者,而被认定为退休人员,不再具有劳动能力,在其受到人身损害时,其主张误工费常被认定为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2011年8月,吴某(70岁)驾驶电动车与驾驶汽车的李某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致使吴某人身受到严重伤害,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外伤性蛛网膜出血、创伤性湿肺、右侧多根肋骨骨折、右侧肩锁关节脱位、头皮挫裂伤等,前后两次住院治疗,出院之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的伤势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6个月、护理期限为69天、营养期限为6周。而且,该事故经交通警察认定,驾驶员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
吴某与李某及其车辆的保险公司就赔偿事项协商不成,随后吴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误工费等共计8万余元。庭审中,李某及保险公司对赔偿住院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款项及数额均无异议,唯独对吴某主张的误工费有异议,认为吴某已经年满70周岁,不具有劳动能力,法院不应支持其误工费的诉求,但吴某在庭审中提供交通事故发生之前在单位从事门卫工作的证明及每月领取的工资清单等材料,用以证明误工费存在的客观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是否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现在经原告吴某提供相应的证据足以证明,吴某虽已年满70周岁,但其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事发前仍从事社会劳动,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故其误工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因此,依法支持原告误工费诉求。更多资讯请关注余姚人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