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不得安排三类人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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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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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不得安排三类人加班:
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上述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
“五一”不得安排三类人加班
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员工加班,更无权克扣工资。如用人单位事先未与员工及工会协商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员工有权拒绝加班。同时有以下情况的不得安排员工加班:
1、女员工妊娠期时,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
2、女员工怀孕7个月以上,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她们加班;
3、女员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她们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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