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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很多用人单位都会利用大学生不谙世事,不懂得维权的特点,千方百计的压榨求职心切的大学生。
张雨是一个应届大学生,今年寒假他到一家外贸公司做电话销售,当时公司与他约定的月薪是1500元,可是最后张雨工作了半个月却只拿了158元的工资。怎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面对这样的黑心老板,大学生要警惕
据张雨介绍,2月27日,他来这家外贸正式上班,工作内容主要是打电话邀约客户。3月13日,他被公司以不适合电话营销为由辞退,公司行政部通知他下个月来领工资。
两个月后,张雨军看到工资单显示基本工资为1500元,加通讯、误餐补助、交通补助以及邀约奖500元,应发工资共为2000元。因张的工作时间为半个月,因此通讯等补助以及邀约奖没有,剩下应发工资1500元,除以22个工作日再乘以15天,则为最后的应发工资1022.72元。再扣除300元的补助,200元的邀约奖,以及打电话的费用和培训期费用,最后剩余158.15元。
用人单位:工资与业绩挂钩
“当初我面试的时候,对方并没有告诉说需要完成任务才能领全额工资,也没有说工作不到一个月不给补助,培训费也没有告诉我要在工资里扣除,这样的做法就是欺骗。其次,工资里对补助费用扣除了两次。”张雨表示对扣除部分有异议,找到了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称,首先他是大学生,其次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和对方不属于劳动关系。
针对张雨所质疑的重复扣除补助费一事,该公司张总表示“并没有重复扣除,只不过是在工资单里看不到具体的明细,而且他本人也签过字,说明他没有疑义。对于扣除部分的具体明细,等第二天上班后我会让公司财务给对方一个解释。”
解读:要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
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是否能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尚有争议。在司法中,只要双方在约定中有岗位、有报酬、有工资表,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就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劳动部门应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例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大学生在社会实践中找实习单位时,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在工作过程中要保留工作证、上岗证、工资表或工资条等相关的书证,如权益受损或有争议时,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或可按民法通则的原则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