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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企业和员工的经济赔偿

来源:义乌市人才交流中心,义乌招聘网w 时间:2015-01-20 作者:009job.com东阳人才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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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job.com导读:案例:有关企业和员工的经济赔偿

甲于1995年2月受聘于乙公司任厂厨,工作期间,乙公司为甲办理了工伤、医疗、养老保险。2012年某天凌晨甲在家睡觉时犯脑溢血被送医院治疗两周后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原因为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等。甲发病期间,乙公司工会向员工发动捐款共捐得善款2.11万元全额交由甲家属,另乙公司垫付了1.2万元的医疗费。甲死亡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赔偿。在得不到要求时采取“在公司办公场所吵闹、堵公司大门”等行为。

问题:

1、公司须承担赔偿责任吗?面对这种行为,公司该如何面对?政府该起到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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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人才网指出:关于这个案例,首先需要解决这个问题:

关于上述案例:员工的死亡属非因工意外死亡,不属于工伤,故企业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但企业有给甲购社保,故费用可由社保基金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第四十五条 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一、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

  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岁;

  四、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但此种情况下,企业需做好安抚工伤,并可利用自身可利用的资源对其家属进行一定的安抚,如组织员工捐助,企业仁道主义捐助等。另一方面,企业可协助甲方家属向劳动保障部门积极办理相关补N的领取等。政府机构也需协助企业做好政策的宣导,积极协助做好后续的各项补助的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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